喀什地區司法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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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能調整
(一)增加指導、監督全地區社區矯正工作職能;
(二)增加指導、監督、管理司法鑒定工作職能;
(三)增加“危安類”服刑人員刑滿釋放和“三類”勞動教養人員解除勞教時銜接押解工作職能;
二、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研究擬定地區司法行政工作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受自治區司法廳委托指導和監督地區所轄監獄刑罰執行和改造罪犯工作。
(三)受自治區司法廳委托指導監督地區勞動教養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四)制定全地區法治宣傳教育、普法及依法治理的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各縣(市),各行業的依法治理工作。
(五)監督管理地區的律師、法律顧問、法律援助工作。
(六)指導、監督和管理地區的公證機構和公證業務活動。
(七)指導全地區司法行政機關管理人民調解工作及司法助理員、基層司法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組織指導對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八)監督檢查社區矯正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執行工作,指導監督全地區社區矯正的刑罰執行、管理教育工作。
(九)主管地區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業務工作。
(十)參與法學調研工作和地方有關規范性文件的草擬工作。
(十一)指導全地區司法行政系統黨的建設,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協助縣市管理司法局領導干部。負責全地區司法行政系統干部的培訓工作。
(十二)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十三)指導和管理地區司法行政系統的計劃財務及槍支、彈藥、服裝、車輛等警用物資裝備。
(十四)承辦地委、行署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內設機構根據上述職責,喀什地區司法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政工科指導管理全地區司法行政系統的思想政治工作,黨的建設、干部隊伍和領導班子建設;管理地區司法行政系統機構編制工作;負責全地區司法行政系統干警崗位培訓和知識更新;負責警銜審核上報,律師、公證員專業技術職稱的審報工作;負責全地區行政系統干部人事統計工作;協助縣市考核管理司法局領導干部并提出任免、交流意見;負責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等工作。
(二)辦公室負責全地區司法行政系統工作情況的調查與綜合;研究制訂全地區司法行政工作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年度工作要點并監督實施;負責局機關重大政務活動的組織實施和督查督辦;協調各科(室)之間的工作關系。負責綜合性文件、報告的起草、審核;負責做好信息簡報的收集編發、文電處理、文明檔案管理、保密、信訪、保衛及公務接待等工作;負責核發全局的各項經費,安排年度經費支出的預算、決算工作,做好預算內資金的管理;負責全局司法行政系統被裝、槍支彈藥購置計劃等裝備工作,負責裝備的計劃、申報、管理、配發工作。
(三)監獄勞教管理科根據司法廳委托指導檢查監獄法律法規和重大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協助監獄正確執行刑罰,依法治監,提高監獄管理水平,創建現代化文明監獄;做好上情下達,下情上報工作。承辦局領導及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根據司法廳委托指導檢查勞動教養工作方針、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的.貫徹和落實。協助勞教所做好對勞教人員的管理、教育、生活衛生工作。做好勞教人員家屬的來信來訪工作,做好上情下達,下情上報工作。 “危安類”服刑人員刑滿釋放和“三類”勞動教養人員解除勞教時銜接押解工作。
(四)法律援助科負責管理、指導、協調、監督并組織實施本地區的法律援助工作,統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和人民檢察院指定的審查起訴法律援助;協調各縣市之間的有關法律援助工作關系,組織法律援助工作的對外交流、協作和業務培訓。
(五)法制宣傳科(普法依法治區辦公室)負責全地區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實施在全地區開展普法工作,指導各縣市、各行業的依法治理工作;圍繞黨的中心工作和民主與法制建設進程,及時組織開展各個時期,各種形式的法制宣傳工作;負責全地區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協調、指導、督促和檢查工作;承辦地區依法治區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擔地區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應訴工作。
(六)律師管理科監督、指導全地區律師工作和法律顧問工作,以及社會法律服務機構的工作;協助做好律師事務所及其執業律師的年檢注冊工作;協助司法廳及律師協會受理對律師違反紀律、違反職業道德的控告。
(七)公證管理科監督指導全地區公證機構的公證業務活動,負責全地區公證機構和公證員資格的管理工作;協助自治區公證員協會對公證處和公證員進行年檢注冊工作;負責公證投訴的登記,查處公證處及公證員違紀行為,依法辦理有關公證事項。
(八)基層工作管理科指導全地區司法行政機關基層司法所、司法助理員及調解工作;指導人民調解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負責辦理成立基層法律服務所有關材料的初審上報工作;組織指導對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九)司法鑒定管理科研究擬定喀什地區司法鑒定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員的審核登記、名冊編制和名冊公告的初審工作;負責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管理評估、司法鑒定質量管理評估和司法鑒定人誠信等級評估的初審工作;負責對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對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違法亂紀的執業行為進行調查處理;組織司法鑒定科學技術開發、推廣和應用;組織開展司法鑒定人專業技術職稱評聘工作及崗前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
(十)司法考試科負責研究制定本考區國家司法考試工作方案、應急預案和司法考試相關工作制度;負責做好本考區報名組織工作,按照規定要求設置考區、審查考點、考場;負責報名條件審核、準考證及相關材料的印刷、發放和報名人員信息的復核、統計、上報工作;負責組織、部署、實施本考區的國家司法考試,做好保衛、醫務、后勤等司法考試相關工作,并按照規定的職能和權限處理報名、考試中出現的各種問題;負責組織考試工作人員和監考、督考人員的考前培訓;負責本考區試卷接收、保管、分送、回收和返送;負責本考區考試成績單的發送、異議分數核查受理及核查結果的發送;負責本考區法律職業資格初審、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發放、年度備案管理工作和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人員考試檔案管理;負責本考區司法考試工作資料的管理和本地區法律人才方面的工作調研;完成上級司法考試機構安排的其他工作。
(十一)社區矯正安置幫教工作管理科監督檢查社區矯正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研究制定全地區社區矯正工作的發展規劃、管理制度和具體工作任務安排;指導監督全地區社區矯正的刑罰執行、管理教育;與有關部門溝通協調,研究解決社區矯正工作的重大問題;督促、檢查和考核各縣市社區矯正工作的開展情況;負責指導社會工作者、社會志愿者的聘用、管理、考核等工作;組織指導社區矯正工作宣傳、培訓和理論研究工作;組織指導對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喀什地區司法局機關行政編制61名,其中:局領導職數4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22名。核定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6名。
五、附則
本規定由地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地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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