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港市農產品質量安全分析報告范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分析工作,準確分析評估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及時發布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預警,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工作的針對性、有效性,更好地服務政府和相關部門決策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分析是指根據農產品風險監測或監督抽查檢測數據,對報告周期內我市行政區域內農產品質量安全現狀、趨勢、特點進行分析、評價,查找存在的問題,提出措施和建議的一項綜合性管理工作。
第三條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分析的內容主要是對主要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特別是蔬菜水果茶葉等日常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進行分析。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分析分為綜合分析和專題分析。綜合分析主要動態反映報告周期內農產品質量安全總體狀況。專題分析主要是反映報告周期內熱點或重點農產品(特定區域內)的質量安全狀況,或針對具體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展開的分析。
市、縣兩級農業部門可根據實際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分析。
第四條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分析堅持數據準確、分析務實、評價客觀的原則。
第五條市、縣兩級農業部門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分析工作適用本制度。
第二章工作職責
第六條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分析工作原則上由市級農業部門管理,上級農業部門負責對下級農業部門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分析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下級農業部門要向上級農業部門反饋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分析的具體情況。
市、縣兩級農業部門開展本轄區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分析工作,可根據相關規定,向地方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提交本轄區內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的分析報告。
第七條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分析工作職責主要包括:
(一)開展本轄區內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統計與分析工作,形成分析報告;
(二)組織開展轄區、熱點或重點農產品(特定區域)的質量安全狀況調查;組織開展對農產品質量安全影響的跟蹤分析,對監管措施的有效性進行評估;
(三)經有管理權限部門受權可以定期或不定期發布產品質量狀況分析報告;
(四)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會商制度,每半年召開會商會議,研究分析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提出合理建議;
(五)嚴格執行國家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指標體系和分析評價方法,建立數據收集制度,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統計與分析信息管理系統使用和監管;
(六)制定和完善相關工作制度,舉辦業務培訓與交流,指導下級農業部門開展分析工作;
(七)與有關部門、行業組織、科研院所、檢測機構等建立合作機制,共同推進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分析工作。
第八條市、縣兩級農業部門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分析工作的主要職責是貫徹上級主管部門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分析工作要求,負責分析和評價本地區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推動本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分析工作,組織指導下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分析工作。
第三章工作機制
第九條農業局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分析工作機制包括會商會議組織、檢測數據信息上報、業務信息報送和質量安全狀況調查等內容。
第十條會商會議組織。農業局定期或不定期召開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分析報告會商會議,分析當前我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研究提出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措施。會商會議由分管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的局領導主持,年度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分析報告或出現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時可由局長主持,縣市區農業局、相關科(室、站、所)主要負責人參加,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專家視情況參加。相關單位提供有關分析素材,市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中心出具分析報告。
第十一條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信息上報。農業系統內所屬檢測機構要在每季度結束后15日內向上一級農業部門上報前一季度產品質量狀況分析檢測素材。
第十二條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調查。農業局聯合或者委托有關部門單位、行業組織、檢驗機構等共同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調查工作。可采取全面調查或抽樣調查、經常性調查或一次性調查等多種方式,調查結果要形成調查評估報告或質量狀況專題分析報告。
第十三條市級農業部門每季度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分析,形成檢測分析報告。在每季度結束后15日內將匯總形成的本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分析報告以書面形式上報上級主管部門。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出現重大問題時,要及時報告。
第四章分析報告
第十四條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分析報告的形成主要包括匯總信息、編寫報告、審批核準、報送和后續跟蹤五個環節。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分析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主要問題及原因分析、采取的工作措施和成效、農產品質量安全隱患和預警分析、下一步措施和建議等內容。
第十五條報告可參照《產品質量狀況分析報告編寫規范》編寫,參照其流程執行。
可根據實際工作,圍繞區域內優勢產業和重點農產品的質量狀況分析編寫。
第十六條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分析報告每季度一次,分別對每季度和年度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分析。
第十七條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分析的有關信息,不經有權部門受權不得對外發布。
第十八條對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分析所需要的數據信息和文字材料,按照規范、完整、及時、準確、連貫的原則建立分析檔案,實施動態管理。
第五章組織保障
第十九條市農業局在自治區農業廳的指導下做好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分析工作,必要時指定專人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分析工作。
第二十條農業局每年對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分析工作的單位進行檢查、考核,根據檢查考核結果進行通報或表彰;對統計數據、報告內容出現重大失誤,或者上報不及時的單位或個人提出批評,并視情追究相關單位或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分析報告編寫規范、分析素材、統計報表是本制度的組成部分,相關內容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做相應調整。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由市農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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