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企業負責人的一封公開信
各企業負責人、經營者: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等制定的《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以及國家環境保護部制定的《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實施查封、扣押辦法》、《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已同步實施。現將相關規定告知如下:
一、環境違法實施行政拘留 四種環境違法情形,除依法予以處罰外,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二、違法排污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1、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2、按日連續處罰數額(上不封頂)=原處罰數額×計罰日數(為違法行為改正決定書送達的次日起,至環保局復查發現仍存在違法排污之日止,不超過30日;超過30日再次復查仍拒不改正的,下一輪處罰決定的計罰日數重新累計計算)
3、下列環境違法行為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環保部門可以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一)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
(二)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三)排放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四)違法傾倒危險廢物的;
(五)其他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
三、違法排污實施查封、扣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保部門依法實施查封、扣押:
(一)違法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危險廢物、含重金屬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二)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污染物的;
(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傾倒化工、制藥、石化、印染、電鍍、造紙、制革等工業污泥的;
(四)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的;
(五)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未按照要求執行停產、停排措施,繼續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違法排污行為。
四、違法排污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
1、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日最高允許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環保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措施。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保護部門可以責令采取停產整治措施:
(一)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
(二)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 (三)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年度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
(四)被責令限制生產后仍然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的;
(五)因突發事件造成污染物排放超過排放標準或者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環保部門報人民政府責令停業、關閉:
(一)兩年內因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有毒物質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
(二)被責令停產整治后拒不停產或者擅自恢復生產的;
(三)停產整治決定解除后,跟蹤檢查發現又實施同一違法行為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嚴重環境違法情節的。
五、企業不(如實)公開環境信息將被處罰
1、重點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保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責令公開,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并予以公告:
(一)不公開或者不按規定的內容公開環境信息的;
(二)不按規定的方式公開環境信息的;
(三)不按規定的時限公開環境信息的;
(四)公開內容不真實、弄虛作假的。
2、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公開下列信息:
(一)基礎信息,包括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生產地址、聯系方式,以及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的主要內容、產品及規模;
(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口數量和分布情況、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情況,以及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核定的排放總量;
(三)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
(四)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及其他環境保護行政許可情況;
(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六)其他應當公開的環境信息。
3、重點排污單位應當通過其網站、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平臺或者當地報刊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環境信息。 環保局已啟2015年“靂劍Ⅰ號”專項行動,嚴格執行《環境保護法》及相關《辦法》,大力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希望各企業負責人、經營者加強對環保法律法規規章的學習,組織好相關培訓,增強企業環境保護的主體責任意識,進一步完善污染防治措施,提高企業環境管理水平,為全市推進“宜居水鄉”行動計劃、建設“美麗幸福新桐鄉”和打造“中國旅游第一大縣”做出應有貢獻!
桐鄉市環境保護局
2015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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