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民勞動權的法律保護論文
我國公民勞動權的法律保護論文【1】

摘 要:勞動權是公民平等的享有勞動機會,并在從事社會勞動的過程中取得相當的勞動報酬、享有勞動保障的一項權利。
隨著社會經濟結構的變遷,勞動權經歷了從無到有,再到備受各國重視,相繼寫入憲法和法律給予肯定和保障的過程。
我國基于對勞動者勞動權的重視,在憲法中把勞動權規定為公民基本權利,各部門法也均有相關規定,并頒布多項單行法律對勞動權加以規制和保護,這對于我國勞動者勞動權的保護確立了重要的法律地位。
但是我國對勞動權的重視較西方國家起步較晚,所以對勞動權的保護不夠完善,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立法不夠完善、執法力度有待加強,這就要求我國能在立法和執法的過程中加大對勞動權的重視和研究,使勞動權的保護能夠真正實現。
關鍵詞:概念;缺陷;完善措施
1勞動權概述
1.1勞動權的概念
在不同國家、不同文化傳統、不同經濟發展水平的背景下,對于勞動權概念的理解與解釋呈現了多樣、不統一的局面。
我國學者有關勞動權的研究是對世界范圍內勞動權研究成果的引進并在本國勞動實踐的基礎上加以結合,構建了中國學界對勞動權的探索性研究的基本框架。
其中,有觀點認為,"社會主義社會里公民的勞動權是指勞動者在社會主義社會里有最大限度的從事勞動的可能性,國家對于這種可能不僅不加以限制,而且為之創造一切現實條件以保證期實現。
這里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國家對勞動者提供現成的就業機會,這就是我們常說的分配就業,另一種是國家對勞動者提供各種便利,使勞動者自行就業"。
1.2勞動權的內容
勞動就業權即是工作權,任何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都有獲得工作從事社會勞動的權利,國家和社會有義務創造就業機會,提供良好的就業環境以保障公民勞動就業權的實現。
首先,公民有權利根據自己的意愿,自主自愿選擇就業與否,選擇適當的就業職位,并且禁止被迫和強制勞動,即使公民出于自愿使自己置于被迫被強制的狀態下進行勞動,也不符合勞動權權利保護的初衷,也是法律所禁止的。
其次,勞動主體間法律地位平等,公民獲得就業機會平等,獲得就業保障平等,具有平等的就業權利。
勞動者不因種族、性別、民族、身份、宗教信仰不同而遭到就業歧視,公民間具有平等的就業機會,同工同酬也是實現平等就業權的一項重要內容。
2我國勞動權法律保護存在的問題
2.1 反就業歧視規定過弱
勞動權具有平等性的特點,我國《憲法》、《勞動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殘疾人保障法》、《工會法》、《就業促進法》等法律均對此加以規定,以保證勞動者之間公平有序競爭,防止用人單位在挑選勞動者的過程中有歧視行為,擾亂用工秩序。
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對性別的就業平等保護。
在用工實際中,用工男女比例差距較大,部分用人單位歧視婦女,拒絕招用女性工作,這既是對公民勞動權的侵犯,同時也涉及對婦女權益的侵犯。
第二,對民族的就業平等保護。
中國民族種類多,但少數民族人數較少,為了各民族的團結繁榮,用工單位在招錄勞動者的過程中不但不應歧視少數民族同胞,而應該對少數民族勞動者給予適當照顧。
第三,對傳染病病源攜帶者的就業平等保護。
除法律明確規定的部分傳染病類型病源攜帶者不得從事的易使病毒擴散的工作崗位以外,任何用工單位不得以此為由拒絕對勞動者的錄用。
2.2 失業救濟機制不健全
相對于社會救濟而言,失業救濟是國家在勞動者失業后一段重新就業的時間內給予基本生活保障,是一種暫時代替工資維持失業者生活的制度,如果失業者在一定時期內未找到新的工作,則要轉化為社會救濟對象,享受國家給予的社會救濟維持正常生活。
失業救濟是國家對失業人群短期內的一種補償行為,勞動者由于種種原因失業,從有工作作為生活來源到失去生活保障,這個過程也是社會對勞動者造成的一種傷害,社會設立失業救濟機制目的在于對失業者進行補償,因為失業者由于失業的原因遭受損失,因此,為保障良好的社會秩序,也是出于對人權的保護,失業救濟機制的健全是很有必要的。
3勞動權法律保護的完善措施
3.1 加強對就業歧視問題的立法保障
憲法從根本上規定了勞動者享有勞動權,這是勞動者勞動權保護的理論基礎和法律根基,憲法對勞動權的規定,目的在于構建一個完善的憲政國家,完善一個社會共同體的社會秩序,而相對的,勞動權的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也決定了其在憲法中必有一席之地。
但是,我國憲法有關勞動權的規定不夠具體和完善,除了對勞動就業條件、勞動報酬、福利待遇、勞動者休息、修養和休假的權利有所規定外,還應在憲法中增加針對勞動者就業過程中突出的就業歧視問題的規定,在憲法中對該方面的弊端進行修補是十分必要的,只有加之于憲法保護才能從宏觀上提起對就業歧視問題的重視。
其次,還可以進行專門立法,制定單行法專門對該問題進行較為細致和完善的規定。
3.2 完善失業救濟機制
針對不完善的失業救濟機制,失業救濟金由國家財政負擔,行政法在此方面所起的作用更為具有針對性,對于勞動權的行政法保護更多的是作為一種輔助的司法救濟手段,但正是這種救濟能夠給予勞動者第二層保障。
行政法更多的約束用人單位的管理權,針對用人單位對雇員的管理權,采取行政監管,行政處罰,以保證用人單位確實做到尊重勞動者的勞動權,使勞動者的勞動權得到切實的保障。
行政法采取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方法治理用人單位的不法行為,許多勞動者的人格權需要行政法的保護,行政法作為平衡用人單位與雇員之間權利義務對等的平衡器,作用很大。
民法在勞動權保護方面規定較全面體系也較完整,其主要針對民事關系為調整對象,民法中的救濟手段主要是損害賠償即經濟賠償,這是對勞動者最實際的補償手段。
在工傷事故中,不主張雙重賠償,即因為勞動法中規定了工傷賠償,那么民法的損害賠償就不需重復賠償,然而工傷賠償中并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那么無形中勞動者的實際權利被削減,實際利益受到損失,那么工傷賠償對勞動者就不是最有效有利的賠償方式和救濟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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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民勞動權的保障【2】
【摘要】在社會經濟基本權利的譜系中,勞動權不僅是公民獲得有尊嚴生活的基礎,而且是實現自我價值與人格發展的重要手段。
但是,當前我國社會中存在著大量的侵犯公民勞動權的行為,如就業歧視等并沒有得到有效的治理。
針對此種狀況,我國政府應盡快采取措施,提出對策,完善機制,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加強勞動監督執法,擴大就業機會,以保障公民勞動權的真正實現。
【關鍵詞】公民勞動權;國家義務;勞動權保障
隨著人類政治文明的進步和經濟的不斷發展,特別是到了工業革命時期,勞動者權利意識的上升,使得人類對自由勞動的要求通過權利術語來表達,這樣勞動從一種生存需求變為一種權利需求。
一、勞動權的定義
勞動權作為一種法定的權利,是憲法權利,是一個權利集合概念,它所指向的功能是維系勞動者的生存。
基于這樣的理念,憲法意義上的勞動權,應是依據憲法和法律規定,具有求職愿望和勞動能力的公民為維持其生存希望,始終享有從社會平等獲得職業技能、實現有償勞動就業愿望的機會和保障,及在社會經濟組織中進行勞動時享有的與勞動有關的權益。
具體包括自由擇業權、平等就業權、勞動報酬權、休息休假權、職業培訓權和職業保障權。
作為一項憲法權利的勞動權,主要針對的是國家保障公民享有平等就業、選擇職業,職業培訓和保障以及不剝奪其從事勞動的權利,同時保障了勞動權的自由權性質及體現了勞動權的主觀性特征;而作為民事權利的勞動權則在于排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侵犯行為、平等地對待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和諧的完成兩者之間的勞動法律關系、實現雙方利益的實現,同時體現了勞動權的受益權性質。
二、公民勞動權實現的困境
我國公民勞動權的實現主要存在兩方面的問題:一是勞動力的供大于求導致就業難;二是公民在擇業過程中存在著就業歧視的問題,使公民難以實現自主擇業。
前者屬于客觀性原因,后者屬于主觀性或觀念性原因。
兩相比較,主觀方面的就業歧視對勞動者自由就業權的侵害尤為嚴重。
并且,這兩個方面又相互作用,相互影響,從而形成互相聯系的,制約公民勞動權實現的現實困境,主要體現為如下兩個方面。
1、用人單位及國家義務的履行不足
在我國實施勞動就業市場化改革以后,自由選擇職業在法律和理論上已經不存在障礙,取而代之的是我國勞動力供過于求的問題,這使得勞動者在求職過程中缺少自由選擇職業的機會。
首先,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作為自主經營的經濟實體享有用工自主權,招用多少工人是企業的權利而不是它的義務。
用人單位相對于勞動者的勞動權所承擔的義務只表現在不得實施歧視等不作為的義務,而沒有承擔責任性或主動作為的義務。
其次,保護勞動者的勞動權是國家的責任和義務,這種責任和義務表現在兩個方面:一個是政府要努力創造就業機會;再一個是為勞動者就業提供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
我國《勞動法》第10條、第12條對國家在就業方面的責任作了明確規定:“國家通過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創造就業條件,擴大就業機會”,“地方各級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多種類型的職業介紹機構,提供就業服務”。
因此,我們可以從法律規定的角度看出,促進和保障勞動者就業,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職責和義務。
2、多面化的就業歧視
在我國,造成就業歧視的原因很多,既有歷史的影響也有現實的因素,還有觀念上的原因等。
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
第一,戶口歧視。
目前,沒有當地的戶籍,城市農民工的居住、擇業自由都受到很大限制,這些使得民工的憲法權利無法得到與城市居民獲得同等保護,無法實現平等的勞動保護。
第二,性別歧視。
這種歧視很多時候是隱形的,這就決定了性別歧視更不易及時解決。
這種性別歧視也破壞了社會公平原則,造成了勞動力資源配置失衡與人力資源浪費。
第三,年齡歧視。
在求職者的其他條件符合用人單位要求時,用人單位往往傾向或者直接注明其所要求的年齡限制。
第四,學歷歧視。
隨著求職者整體學歷的提高,用人單位在現實工作中對學歷的要求往往過高。
在社會上現今流行的一個概念是教育過度深化(over _education),其通常的定義是:工人從事的工作所需要的教育水平低于工人實際接受的教育,而不管工人的薪水高低。
三、完善公民勞動權實現的保障機制
1、保障公民的勞動權是國家的義務
國家對公民勞動權的實現負有兩項義務:一是干預勞動力市場,使勞動者獲得適當的勞動機會;二是對沒有獲得勞動機會的勞動者給付確保其生活的資金。
憲法法律關系下國家對公民勞動權的保障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公民勞動權所對應的義務主體是國家,是政府。
2、完善勞動法制
之所以出現“就業歧視”現象,其根本原因之一就在于勞動法律法規不健全。
一方面有關調整就業市場的法律規范缺乏。
另一方面,現有的法律規范操作性不強,對于男女平等權,在我國的《憲法》、《勞動法》、《婦女權益保障法》中都做了相關的規定,但都是原則性規定,沒有具體落實措施,也沒有規定相應的違法后果。
因此,要加強勞動者的就業保護就應當制定一部《反就業歧視法》,其不必使用繁雜的技術,主要能夠體現“反就業歧視”、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法律精神。
3、完善勞動爭議處理機制,完善勞動監督執法體制
要切實維護作為勞動者的公民合法權益,就必須加強勞動監督執法力度,完善勞動監督體系,進一步說就是從以下幾點出發:第一,提高思想認識。
地方政府各個勞動監督部門和勞動監督執法人員要深刻認識到自己是勞動者權益的保護者。
第二,加強法制教育。
勞動監督部門與執法人員要加強對憲法、勞動法律法規的學習,提高“有法必依、執法必嚴”的自覺性,同時有關勞動行政與司法部門要組織專門組織企業管理人員進行勞動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提高其守法經營意識。
第三,完善立法,提高勞動監督的可操作性。
要在勞動法中詳細規定侵犯勞動者權益的種類與法律責任,并加大懲罰力度,使執法與監督工作“有法可依、執法必嚴”。
第四,明確各部門職責、完善監督程序。
明確界定地方行政部門在執法監督工作中的職責,完善行政部門對執法工作進行監督的程序,明確開展執法監督工作的形式。
第五,加大執法力度。
定期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和檢查,發現有法律法規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時應及時查正,嚴懲不貸。
4、完善社會保障制度
雖然我國在一段時間內不斷加大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由于各方面原因,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仍有不少缺陷。
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保障公民作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有必要從以下幾方面出發,進一步加大社會保障力度,完善不足之處,做到:
第一,立足于我國當前城市改革的實際,構建一體化的城市社會救助體系,實施統一的再就業工程和失業社會保障體系。
要加大社會保險資金投入,提高生活最低保障標準,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社會服務網絡,建立與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城市反貧困社會服務體系,對城市中現存的較為分散的多項社會保障制度進行一體化、全方位的整合與構建。
第二,建立面向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制度。
首先是解決農民工的最低生活保障問題,。
其次是建立農民工醫療保險制度,這是使農民工的健康得到保證的關鍵。
再次,確立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這是緩解農民工意外生活負擔的重要措施。
最后,關于農民工養老保險方面,可以根據他們的意向決定自己的保險方式,以保證養老保險的穩定性與流通性。
5、擴大就業機會
從總體上講,我國勞動力供大于求,整個就業環境沒有根本性的變化,就業形勢依然嚴峻。
國家應該采取各種措施促進公民就業,具體可以做到:(1)實施更加積極的就業政策。
對困難群體加大政策扶助,對市場供求及時跟蹤引導,對失業進行預防和調控,對社會保障制度加快完善。
(2)積極擴大就業。
就是創造更多的就業崗位,開辟更多的就業渠道,讓勞動者就業有崗位,創業有門路。
(3)做好重點群體的就業工作。
在就業工作中,要重點關注高校畢業生、農民工和就業困難人員的就業,加強職業技能培訓和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
解決就業問題,根本靠發展,同時也需要通過培訓提高勞動者技能,需要強化公共服務促進和擴大就業,需要宣傳就業政策廣泛形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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