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精選5篇)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扶持和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稱《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的居民企業。
第三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應遵循突出企業主體、鼓勵技術創新、實施動態管理、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依據本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稱《稅收征管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稱《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申報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五條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組織與實施
第六條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組成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稱“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為:
(一)確定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方向,審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
(二)協調、解決認定管理及相關政策落實中的重大問題;
(三)裁決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事項中的重大爭議,監督、檢查各地區認定管理工作,對發現的問題指導整改。
第七條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相關人員組成,辦公室設在科技部,其主要職責為:
(一)提交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議;
(二)指導各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處理建議;
(三)負責各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備案管理,公布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名單,核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編號;
(四)建設并管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
(五)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本級財政、稅務部門組成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以下稱“認定機構”)。認定機構下設辦公室,由省級、計劃單列市科技、財政、稅務部門相關人員組成,辦公室設在省級、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機構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每年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
(二)負責將認定后的高新技術企業按要求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對通過備案的企業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三)負責遴選參與認定工作的評審專家(包括技術專家和財務專家),并加強監督管理;
(四)負責對已認定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核實并處理復核申請及有關舉報等事項,落實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議;
(五)完成領導小組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
第十條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頒發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稅收優惠,可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收優惠手續。
第三章認定條件與程序
第十一條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企業申請認定時須注冊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三)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四)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八)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第十二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程序如下:
(一)企業申請
企業對照本辦法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注冊登記,向認定機構提出認定申請。申請時提交下列材料:
1.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
2.證明企業依法成立的相關注冊登記證件;
3.知識產權相關材料、科研項目立項證明、科技成果轉化、研究開發的組織管理等相關材料;
4.企業高新技術產品(服務)的關鍵技術和技術指標、生產批文、認證認可和相關資質證書、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等相關材料;
5.企業職工和科技人員情況說明材料;
6.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和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或鑒證報告,并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
7.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8.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二)專家評審
認定機構應在符合評審要求的專家中,隨機抽取組成專家組。專家組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三)審查認定
認定機構結合專家組評審意見,對申請企業進行綜合審查,提出認定意見并報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企業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公示10個工作日,無異議的,予以備案,并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公告,由認定機構向企業頒發統一印制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有異議的,由認定機構進行核實處理。
第十三條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應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填報上一年度知識產權、科技人員、研發費用、經營收入等年度發展情況報表。
第十四條對于涉密企業,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工作規定,在確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認定工作程序組織認定。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建立隨機抽查和重點檢查機制,加強對各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對存在問題的認定機構提出整改意見并限期改正,問題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逾期不改的暫停其認定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對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關部門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并通知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第十七條高新技術企業發生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變化等)應在三個月內向認定機構報告。經認定機構審核符合認定條件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不變,對于企業更名的,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自更名或條件變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第十八條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整體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完成遷移的,其資格繼續有效;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部分搬遷的,由遷入地認定機構按照本辦法重新認定。
第十九條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三)未按期報告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或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
對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由認定機構通知稅務機關按《稅收征管法》及有關規定,追繳其自發生上述行為之日所屬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第二十條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各類機構和人員對所承擔的有關工作負有誠信、合規、保密義務。違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相關要求和紀律的,給予相應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根據本辦法另行制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實施。原《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xx]172號)同時廢止。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2
為了加強省高新技術產業化重點項目貼息資金(以下簡稱貼息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證省高新技術產業化重點項目(以下簡稱項目)順利實施,根據《xx省高新技術產業化重點項目認定和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貼息資金支持的原則
省貼息資金優先支持以下高新技術產業化重點項目:
1、經濟效益較好、市場前景廣闊、對當地經濟有明顯帶動作用的項目;
2、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內部管理規范的企業承擔的項目;
3、企業化轉制科研院所承擔的項目;
4、科技型中小企業承擔的項目;
5、產品大部分出口創匯或替代進口的項目;
6、當地財政已確定予以貼息支持的項目。
二、貼息資金申請及審核
1、經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高新辦)驗收合格的.項目具有申請貼息資金的資格。同一項目的貸款不得從省多渠道重復申請貼息資金支持。
2、申請貼息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填寫“xx省高新技術產業化重點項目貼息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報所在省轄市高新辦和財政部門審核。填寫內容要準確屬實。
3、省高新辦組織項目驗收委員會驗收前,由省高新辦、財政廳選派技術、財務專家分別對生產能力、財務情況和“申請表”的內容進行測試和審核,并出具書面意見(附有關證明材料復印件)提交驗收委員會。
4、省高新辦在必要時委托中介機構對項目效益和財務情況進行專項審核。
5、省高新辦對申請貼息項目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核,研究確定貼息意見。
三、貼息資金核定
1、貸款額的核定:貸款包括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實際發生的購買項目專用固定資產、專用技術和專利及必要的流動資金貸款;貸款行應是具有國家批準的貸款業務資格的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
2、貼息期限:貸款期限不超過兩年的按貸款期限計算,貸款期限超過兩年的按兩年計算。
3、貼息利率:實際貸款年利率低于6的,按實際利率計算,實際貸款年利率高于6的按6計算。
4、貼息額的核定:貼息額按經核定的貸款額、貸款利率和貸款期限計算,貼息額=貸款額×貸款利率×貸款期限。
5、單個項目貼息資金不超過500萬元。
四、貼息資金下達
1、貼息資金文件由省高新辦和省財政廳聯合下達有關省轄市和省直主管部門。
2、項目承擔單位收到貼息資金文件后,到省財政廳辦理撥款,省財政廳將貼息資金直接撥到項目承擔單位。
五、其他
1、項目承擔單位收到貼息資金,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帳務處理。
2、對弄虛作假套取貼息資金的管理部門和項目承擔單位,由省高新辦進行通報批評,財政部門全額收回貼息資金,并取消其今后申請貼息的資格。
3、對工作中不堅持原則、提供虛假證明材料,致使企業騙取貼息資金的中介機構,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4、省高新辦和省財政廳負責對項目貼息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項目承擔單位應按要求提供有關資料,配合監督檢查。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3
為推動“科教興豫”戰略深入實施,加快高新技術產業化,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增加稅收,促進就業,省政府決定在高新技術領域里實施一批產業化重點項目(以下簡稱重點項目)。為了做好重點項目認定和管理,確保重點項目順利實施,根據省政府豫政[xx]60號文件精神及國家和省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重點項目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項目具有良好的產業化和商業化前景,產品市場需求廣闊,有較強市場競爭能力,能在較短時間內產生顯著的經濟效益,對優化全省產品結構和產業結構有帶動作用;
2、項目產品符合國家技術和產業政策,屬于電子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新能源、高效節能與環保、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農業等國家和省重點發展的高新技術領域;
3、項目有一定的工作基礎,已完成研究開發,技術成熟,具備產業化條件;
4、優先考慮能增加出口或替代進口的項目。
第二條重點項目應以企業為主體承擔,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承擔單位有較高的管理水平和技術開發能力,運行機制靈活、高效,企業資信狀況好:領導班子科技意識強,有較強的市場開拓能力。
第三條重點項目的申報工作由承擔單位所在市地科委、國家級高新區管委會或省直有關委辦廳局負責。申報的重點項目要充分聽取當地計委、經貿委及有關產業部門的意見。
第四條項目承擔單位需填報《xx省高新技術產業化重點項目申報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其他有關材料,經所在市地科委、高新區管委會或有關省直委辦廳局嚴格把關,并簽署推薦意見后報送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科委,省計委、經貿委、財政廳派員參加辦公室工作。
第五條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初審后,分領域組織相關技術、經濟、管理方面的專家組成重點項目評審組,對通過初審的項目進行評審。根據專家評審意見,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綜合平衡后,分批提出重點項目計劃建議。
第六條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領導小組對建議的重點項目計劃進行審定,交由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下達執行,并向有關方面發布。
第七條經認定的重點項目享受《xx省扶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若干規定》(豫政[xx]60號文)的有關優惠政策(除第七條外)。其中部分項目可獲得省高新技術產業化專項資金貼息支持。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另行制訂。
第八條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重點項目的組織協調、計劃編制、合同審查、進度檢查、中期評估、項目驗收等工作。
第九條組織項目申報的市地和有關委辦廳局負責日常的監督管理協調,保證項目的正常進展。項目承擔單位要按要求及時向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組織申報部門提交項目實施進展情況的`報告和統計報表;向有關財政、財務和監察部門報送資金使用情況報告。
第十條重點項目實行動態管理,對沒有按時完成目標任務者,要限期改進,逾期仍不能達到預定目標者,中止對項目的支持,并撤銷其重點項目資格,停止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重點項目驗收的程序如下:
1、由項目承擔單位填寫《xx省高新技術產業化重點項目驗收審批書》,并提交項目實施總結報告及相應的證明材料,經組織申報單位申報簽署意見后報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
2、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對重點項目實施情況進行驗收,對驗收合格者,頒發《xx省高新技術產業化重點項目驗收合格證》,獲得合格證者,可視為已投產,開始享受《xx省扶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若干規定》(豫政[xx]60號文)第七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對驗收不合格的項目,分別予以責成整改或取消重點項目資格的處理。驗收結果及處理意見報告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領導小組。
第十二條建立省高新技術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每半年或一年舉行一次全體會議,對前段重點項目計劃執行情況、下段xx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方向及其他重大問題提出咨詢意見。
第十三條對取得顯著效益的重點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從項目所獲利潤中拿出一定比例獎勵有突出貢獻的人員。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實施。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上海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上海市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等法規政策的精神,強化企業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育創新發展新動能,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以下簡稱轉化項目)的認定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指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是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具有實用價值的科技成果所進行的后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發展新產業的活動。
第三條依據本辦法認定的轉化項目,可依照本市相關規定,申請享受財政專項扶持資金,以及有關的人才支持政策。
第四條在上海市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聯席會議的統籌指導下,建立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部門的轉化項目認定會商機制。市科委負責開展轉化項目認定,并委托項目管理中心開展項目日常管理工作。市財政局負責落實相關的專項扶持資金政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落實相關的人才政策。
第二章認定條件
第五條申報主體應為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科技成果轉化的法人、非法人組織,且近兩年無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科研失信行為,且未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第六條申報轉化項目的高新技術成果須為基于核心技術研發,首次實現轉化并形成樣品、樣機或服務的項目,同時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項目的核心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二)項目的核心技術擁有受中國法律保護的知識產權。知識產權的類型包括:近3年內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登記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近2年內獲得授權的實用新型專利、登記的軟件著作權。項目的知識產權應當是通過自主研發、受讓等方式,獲得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所有權。
獲得1類、2類新藥的藥品注冊證書,且在新藥監測期的'項目;或近一年內首次取得國內三類醫療器械注冊證的項目,其核心技術獲得發明專利授權的,可不受上述專利年限限制。
(三)項目所形成的產品應有第三方出具的產品質量性能檢測報告。屬醫藥、醫療器械、農藥、計量器具、壓力容器、郵電通信等有特殊行業管理要求的,須具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批準頒發的產品生產許可。屬國家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必須通過強制性產品認證。
(四)項目所形成的產品(服務)屬于工商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經營范圍內。
(五)項目的總體技術與其它同類產品(服務)相比具有良好的創新性和先進性,并具有潛在的經濟效益和較好的市場前景。
第七條申報項目屬以下情形之一的,優先予以認定:
(一)支持原創性科技成果的轉化,支持國家和本市重大重點領域關鍵技術攻關形成的轉化成果,支持產業鏈核心環節、占據價值鏈高端地位的成果轉化。
(二)支持具有較強開放式創新能力的項目單位,通過訂立技術開發、轉讓、許可、咨詢或者服務等技術合同,促進科技成果的研發、轉化、應用和推廣。
第八條申報項目屬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定:
(一)一般性的工藝改進或產品改型所形成的產品(服務);
(二)已形成規模銷售(提供)的成熟產品(服務);
(三)食品、保健品、飲料、化妝品、服裝、家具、家用電器、工藝品、辦公用品等常規日用產品。
第三章認定程序
第九條轉化項目認定采取全年受理、線上審核、分批認定的方式。
第十條申報單位通過全市“一網通辦”平臺提出申請,在線提交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海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認定申請書;
(二)項目相關的知識產權證明文件:發明專利證書、實用新型專利證書、專利登記簿副本、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證書等;
(三)申報單位上年度的財務報表,及項目申報前1個月的資產負債表;
(四)第三方出具的產品質量性能檢測報告,有特殊行業管理要求的產品,須提供特殊行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屬國家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須提供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
(五)企業與科研機構通過聯合開發、技術轉讓/許可、作價入股等方式在滬轉化的,應提交雙方技術交易合同。本市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憑證可替代雙方技術交易合同,作為交易真實性的審核依據。
(六)申報單位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輔助證明材料。
申報單位應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負責,并依法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各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按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和第十條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項目予以受理、推薦。
項目管理中心對推薦項目進行匯總、抽查,對抽查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相關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重新審核。
第十二條市科委定期組織專家評審。項目評審所需專家應當根據上海市科技專家庫管理的相關規定選取和使用。專家按照獨立公正的原則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分和評價,結合項目的戰略性與重要性、創新性、知識產權狀況等情況,賦予項目技術貢獻系數;根據核心技術轉化能力,測算項目核心技術價值占比。
第十三條市科委會同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定期會商。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形成擬認定項目名單,審定項目技術貢獻系數和核心技術價值占比。對專家評審非共識項目,通過會商確定結論;無法確定結論的,由市科委組織專家進行復審后確定。
第十四條擬認定項目名單通過“上海科技”網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對公示沒有異議的,予以認定;對有異議的項目進行復核審查,情況屬實的取消認定資格。
第十五條市科委通過“上海科技”網向社會公告認定項目名單,并向申報單位頒發“上海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證書”。
第四章認定項目管理
第十六條轉化項目認定的政策有效期為自認定次月起2年,項目核心技術擁有國內發明專利授權或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項目,有效期為3年。
第十七條轉化項目一經認定,其項目名稱及認定申請書的內容不再變更。項目單位如有變更的,應向項目管理中心提出變更申請,經項目管理中心復核后報市科委,市科委重新核發項目證書,項目編號和有效期不變。
第十八條項目單位應當定期按要求報送轉化項目實施情況。項目單位如有虛報、瞞報等行為的,或累計兩年未填報項目轉化實施情況的,將取消其轉化項目認定資格,停止其繼續享受有關優惠政策的待遇,并納入科研信用記錄。3年內不再受理該單位轉化項目認定申請。
第十九條各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做好本區域轉化項目跟蹤工作。鼓勵國有企業集團、高新園區、科技企業孵化器等有關單位積極開展所屬企業或服務單位轉化項目認定的組織與服務工作。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市科委會同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xx月xx日。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5
第一條為了加速我省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促進產品結構的調整,支持高新技術的研究、開發和生產,加速我省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在予科[xx]140號文件的基礎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科委是全省高新技術產品認定工作的主管機關,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第三條高新技術產品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屬于國家制定《火炬計劃重點支持技術領域指南》及我省制定的《高新技術范圍細目》內的產品。
2、高新技術產品的技術水平應達到:
A類:在全國范圍內第一次試制生產的產品,在技術、工藝、質量、性能等方面達到或接近國際水平。
B類:在全省范圍內第一次試制生產的產品,在技術、工藝、質量、性能等方面達到國內先進水平。
c類:產品在技術、工藝、質量、性能等方面達到國際或國內先進水平。
3、產品生產技術是成熟的。
自行研制開發的產品,應正式通過同行業專家參加的鑒定(或視同鑒定);
引進國內技術生產的產品除有鑒定證書外,應有正式技術轉讓合同;
引進國外技術生產的產品應有正式合同或生產許可證;
三資企業生產出口產品,應有出口合同;
專利技術產品應有樣品(或樣機),并有法定檢測部門的檢測報告;
計算機軟件產品應達到工程化、標準化、商品化程度。
4、產品原料及技術裝備有保障,已投入或近期內能投入批量生產,形成一定的經濟規模。
5、產品市場廣闊,經濟效益顯著。
第四條高新技術產品的認定程序:
1、凡申報高新技術產品的企業,可向所在市地科委、鄭州、洛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提出書面申請。
2、經市地科委、開發區管委會初審合格,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后報省科委。
3、經審核合格后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應到稅務、海關、外經委等部門登記或備案。
第五條已被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應到稅務、海關、外經委等部門登記或備案。
第六條被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有效期五年,技術周期較長的高新技術產品經批準可延長至七年。
第七條省級火炬計劃項目產品及被認定的A、B類高新技術產品、經省稅務局審核同意后納入省級新產品免稅名單的,給予兩年免征產品稅、增值稅的'優惠。
國家級火炬計劃項目產品及A類高新技術產品,還可通過省科委上報國家科委,經國家稅務局審核同意后納入新產品減免稅名單的,給予三年以內減征或免征產品稅、增值稅的優惠。
依上述規定減免稅期滿后,對其中確定仍有困難,需要繼續加以扶持的產品,由省科委嚴格審核確認并列出清單、送省稅務局審核批準后,要再給予適當減免稅照顧。
已被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不定期可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其它優惠政策。
第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xx省高新技術產品認定條件及標準的暫行規定》即行廢止。
第九條本辦法由省科委和省稅務局負責解釋、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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